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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集装箱安全管理规定

    国际集装箱安全管理规定


  1.根据第三条获得批准的每个集装箱,应在缔约国领土内受该缔约国正式授权的官员的管理。这种管理仅限于证实集装箱上装有按本公约要求的有效的安全合格牌照,除非有重要证明该集装箱的现状对安全有明显的危险,在这种情况下,执行管理工作的官员所采取的必要行动,也仅限于保证集装箱在继续投入营运之前恢复到安全状态。


  2.当集装箱由于某种缺陷似乎危及安全,而这项缺陷在该集装箱获得批准时可能业已存在,应由发现这种缺陷的缔约国通知负责批准该集装箱的主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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